船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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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法的调整对象

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工程建设飞速发展,中国的工程不仅在华夏大地蔚然成观,在世界范围乃至外太空也卓有成就。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的工程市场正以每年将近世界一半的建筑规模迅猛发展”①。然而,工程领域的立法并没能追上工程建设的速度,就目前而言,由《建筑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组成的工程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各法律之间的关联性不足,整个体系没有较清楚的架构。工程领域相关立法的落后与空白很大程度上也导致国内系统的工程法学研究寥寥无几,毕竟工程法学是以工程法为研究对象的,工程法律体系是工程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在参考了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后,基于个人理解仅就工程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工程法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帮助。

一、关于工程法的“工程”定义

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是没有“工程法”这一法律规范的,但却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工程法的相应对象,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无一例外地都使用到了“工程”这个概念。毫无疑问,工程法作为法律规范,其规范的特定对象便是工程。要厘清什么是工程法?工程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首先就要对“工程”这一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

尽管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工程”这个词语,但却没有明确清晰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其内涵外延也有所不同。就词的本身含义而言,《新华汉语字典》认为“工程”是指土木建筑或者其他生产、制造部门用比较大而复杂的设备进行的工作,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航空工程[1]。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汉语词典》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认为“工程”还泛指某项需要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的工作,如菜篮子工程、211 工程[2]。

在学术界,不同的学科研究对“工程”一词也有不同的解读。工程学研究领域学者认为“工程”是科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以最短的时间和精而少的人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3]。而在法学领域,我国并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工程法》,首次对“工程”这一概念作出解释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其第2 条第6 款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而作为工程领域内核心法律的《建筑法》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工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对“工程”这一概念加以界定。

由此可见,目前法律意义上的“工程”即建筑物和构筑物,且范围限定在建筑工程。但我们所要探讨的工程法中的“工程”显然不限于此,应当在此基础上加以细化、拓宽。目前,大陆法学界对工程法尚未引起广泛关注,研究甚少。对于“工程”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工程”是指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根据某种特定设计整合各种材料、设备、技术和劳力而于地上或地下建造的永久而固定的设备或装置,其类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建设、变更、修缮、拆除等[4];二是“工程”是指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根据某种特定设计整合各种材料、设备、技术和劳动而建造或合成的物质、设备或装置[5]。三是“工程”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以某组设想的目标为依据,应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通过一群人的有组织活动将某个(或某些)现有实体(自然的或人造的)转化为具有预期使用价值的人造产品过程,工程项目总类包括冶炼工程、矿山工程、通信工程等 14 大类[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工程通常有三种含义:第一,最狭义的工程,是指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下,运用专业技术,将有限的资源整合成人所想要的结构整体。它侧重于工程的专业技术层面,应属于工程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第二,狭义上的工程,上文所列举的法学学者对工程的定义均是从狭义的层面来理解的,即认为工程是人们根据设想的目标,整合各种材料、设备、技术、劳力等建造而成的设备或装置。第三,广义上的工程,除狭义上的工程外,还包括了需要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协作完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过程。比如“菜篮子”工程,它是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肉、蛋、奶、水产和蔬菜生产基地及良种繁育、饲料加工等服务体系,目的是解决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工程法要规制的“工程”是指狭义上的工程,即指人们根据一定的设想,有组织有计划地整合各种材料、设备、技术、劳力而建造的物质,其类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建设、变更、修缮、拆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