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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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通过试验,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率先探索。从自贸试验区的基本功能来看,自贸区允许入出境船舶自由进出,入境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出口货物的配额管制等。在自贸区建设中,加快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是处在“转变政府职能”阶段检验检疫部门迫切需要研究、探索和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战略问题。

就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而言,既要顶层设计,更要基层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即顶层设计,而在自贸试验区里试出相适应的船舶检疫监管模式,就是基层创新。经过充分研究法律、政策层面上的可行性,创新行政监管理念,以“无疫通行”为普遍适用原则,鼓励创建国际卫生船舶,形成国际卫生船队,在确保自贸试验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船舶入出境便利化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从而建立以创建国际卫生船队为创新制度的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模式。

无疫通行,即对进出自贸试验区的国际船舶放宽船舶出入境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船方检疫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实行申报诚信假定,以提升船舶入出境便利化水平,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八条“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提出,“缔约国如根据船舶或飞机到达前收到的信息认为该船舶或飞机的到达不会引起或传播疾病,则应当通过无线通讯或其它通讯方式授予无疫”[1]。

1.1 船舶检疫管理

放宽船舶出入境限制,对申报船员健康状况、船舶卫生状况、船舶卫生证书都合格的入境船舶不登轮检查,船舶靠泊后可直接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对不符合无疫通行条件的船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对通过国际卫生船舶创建评审的船舶采取更加便利化检疫措施。

1.2 船舶卫生监督

加强对船舶停靠期间的卫生监督。对采取登轮检疫的船舶,在本航次不实施卫生监督;对首次靠泊自贸试验区的船舶,在其靠泊期间开展卫生监督;对一般出入境船舶每三航次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对通过国际卫生船舶评审的船舶,每五航次开展一次卫生监督。

1.3 船舶诚信管理

实行申报诚信假定,突出船方检疫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地位。对代理单位及船舶试行诚信管理,建立卫生检疫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卫生状况不良的船舶,在后续入境航次中加强登轮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对不诚信申报的船舶及代理,加大处罚措施。

国际卫生船舶是指进出自贸试验区的国际船舶,在卫生管理体系,船公司或船舶的诚信状况,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食品、饮用水卫生,废弃物处理,压舱水排放,环境卫生等方面符合《国际卫生船队创建规程》,在无疫通行基础上再享有简化检疫申报程序、更改检疫方式、检疫手续后补、减少卫生监督频次、便捷供船食品和供退物料管理、船员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预约管理、创新优惠政策先试先行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

2.1 创建要求

2.1.1 船舶卫生管理体系

船舶建立人员健康和就医管理制度、传染病控制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压舱水和废弃物管理制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船舶诚信管理规定等制度。

2.1.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船舶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针对船上易发的呼吸道和胃肠道传染病制订应对预案,配备常见呼吸道和胃肠道传染病的消毒药品和器械,在传染病流行区港口停留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船舶突发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习,保留传染病处置记录等。

2.1.3 船员健康管理

船舶设置船医或经过医疗机构培训的人员从事医务工作;建立医学日志,医学日志保存一年,日志应记载:1)病人的首诊日期、姓名、年龄和性别;2)船员的职位或工作;3)舱房号码;4)发病日期/时间;5)疾病症状;6)采样或采取的其他措施;船上设置有与日常活动相隔离的疾病检查和治疗用房,并保持无媒介和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2.1.4 食品卫生

船方建立一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卫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和禁忌调离等;设施设备、食品储存符合卫生要求;建立供船食品接收档案。